药用卧式沸腾干燥设备运转要求
12-1供应商应使用可靠的包装形式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,包装必须满足运输和装卸要求,防潮湿、防磕碰、防振动,由于包装不良而造成的任何锈损,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。
12-2供货期60自然日。运输时间包含在供货周期内,供方负责运输,并承担运输费用。
12-3机器到货拆箱时供应商必须陪同现场人员进行拆箱,如供应商授权我方自行拆箱,拆箱后如发现机器及零配件有任何损坏、缺少,供应商应负全责不得推诿。
12-4机器到需方工厂后由需方负责搬运、吊装,供方派技术人员全程配合。
12-5设备安装定位由需方负责,供方派技术人员全程配合指导。设备内部部件之间的安装和连接由供方全权负责,需方派人员协助开展工作。
12-6药用卧式沸腾干燥设备的调试工作由供方全权负责,需方派人员协助开展工作。
12-7机器到货,我公司通知供应商之日起,供方必须在3个自然日内派人到厂;自来厂安装日期起,应在12个自然日内完成安装。
12-8机器安装完毕,具备调试条件,我公司通知供应商之日起,供方必须在3个自然日内派人到厂;自来厂调试日期起,应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调试试车。
12-9试车、质保期内零件更换等寄送费用,由供应商负责。
12-10 依原厂提供之机器性能条件逐一验收。
12-11 依合约内容条件逐一验收。
12-12 机器安装完成后供应商应有技术人员协同我方进行产品试生产,能够连续生产三批合格产品为验收合格标准。